最高法裁定大连上品堂赔足球先生菲戈200万
中国消费者报大连讯(记者 张恒)足球巨星菲戈状告大连上品堂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官司又有新进展(详见中国消费网1月18日《“大连上品堂”被判 赔世界足球先生菲戈200万》一文),7月26日,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夫、张世广收到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大连上品堂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历经两年的一审、二审,再审,大连上品堂公司侵权国际著名球星路易斯·菲戈先生案被最高法一锤定音。
2012年9月25日,路易斯·菲戈先生受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邀请,在大连进行为期三天的商务访问,其间曾在大连上品堂公司的旗舰店举行球迷见面会。此后大连上品堂公司便宣称菲戈先生为其海参全球推广大使的形象代言人,并进行宣传。为此,菲戈正式委托律师处理维权索赔事宜。
2014年6月,菲戈正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判决大连上品堂公司停止侵犯菲戈姓名权、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赔偿菲戈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对此,双方都不服,均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院判定大连上品堂公司侵犯菲戈姓名权、肖像权事实成立,赔偿菲戈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大连上品堂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审理认为,菲戈是在国际和国内均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足球运功员。其姓名和肖像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大连上品堂公司作为商业行为主体,将带有菲戈肖像和签名的配图放置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并在配图旁边标注“上品堂大连海参全球推广大使”等事实,客观上利用了菲戈的影响力,主观上具有宣传、销售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具有营利属性,存在使用菲戈的姓名和肖像的行为。辽宁省高法判决上品堂公司侵犯菲戈的姓名权、肖像权并未不当。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大连上品堂公司的过错程度、场合、行为方式、时间、影响范围、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菲戈的知名度、所受侵害与所失利益等,结合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酌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当。大连上品堂公司关于赔偿数额不合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最高法驳回大连上品堂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