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万钻戒品质缩水 珠宝店被判退一赔三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 刘铭)“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最近,在四川省中江县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丈夫为妻子购买的一枚价值19万元的婚戒,颜色和净度严重“缩水”,最后珠宝店被法院判定为消费欺诈,判令其“退一赔三”。
2015年的结婚纪念日,消费者钟女士的丈夫在中江县“六喜珠宝”给她买了一枚19万元的钻戒。六喜珠宝店出具的正式发票显示:钻石颜色级别为H,净度级别为VVS1。
拿到钻戒时,钟女士就发现钻戒的光泽度有些不对劲。但中江六喜珠宝称,因为戒托设计和光线的原因导致钻戒偏黄。在一次同学聚会上,一位从事珠宝生意的朋友对钟女士佩戴的钻戒的品质提出了质疑,建议其找权威机构进行检测。钟女士遂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该钻戒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钻戒的颜色级别为K-L,净度级别为VS。
据悉吗,中国钻石分级标准载明:按照颜色由高到低分为D、E、F、G、H、I、J、K、L、M、N、
也就是说,钟女士购买的钻戒实际与珠宝店承诺的“颜色差了3个等级,净度差了两个等级”。钟女士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钻戒”,找珠宝行业专业人士对该枚钻戒评估,只在5万元左右。
钟女士先向四川省中江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随后,钟女士将六喜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按该戒指购买价款的3倍(即57万元)赔偿,并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以及车旅费2000元。
2016年3月15日,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予以立案。
被告六喜珠宝承认钟女士购买钻戒的事实,但辩称,交给原告的钻戒分级证书是EGL(欧洲宝石学院)出具的。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是按照GB/T 16554-2010的标准进行鉴定的,GB/T 16554-2010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因标准分级不同,分级结果存在差异。被告方不存在欺诈,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的焦点为卖方是否在销售钻戒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六喜珠宝仅向钟女士提供了一份全英文证书,也未载明产品采用的标准,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让消费者了解知晓产品的质量等基本情况。按照交易习惯,六喜珠宝出具的发票载明了钻石的颜色、净度,足以让消费者认知其分级是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分级。而钻戒经过检验鉴定,与六喜珠宝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六喜珠宝的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中江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珠宝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被告钟女士购买的钻戒价款19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7万元。
据悉,该案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