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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10万元

时间: 2017-08-14 09:20:45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 (记者 刘文新) 重庆奉节县青龙镇黄坪村村民袁善平在清理搁在高压线上的树枝时,触电身亡,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奉节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奉节县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奉节县电力公司对袁善平之死承担4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9865元。

  2016年3月11日,袁善平为邻居新修房屋砍树,砍倒的树枝搁在了新修房外高压电线上。在未告知奉节县电力公司的情况下,袁善平将变电台高压熔断器撬开,致高压线断电。下午2时许,袁善平便爬上变电台,准备恢复通电,不幸触及B相10千伏连接线,触电死亡。

  袁善平的妻子、子女等将奉节县电力公司告到奉节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奉节县电力公司辩称,袁善平既非专业电工,又非公司指派从事高压活动的人员。他触电身亡是他自己违章操作所致,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变电台上设置有醒目的警示标志,他徒手攀爬并违章操作,存在重大过错。

  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受害人袁善平是在变压器上恢复通电的过程中,触及变压器上的B相10千伏高压连接线致触电死亡。造成触电死亡的危险源是高压输电线路上的高压电流,而不是输电线路本身,也非变压器及附属电力设施。奉节县电力公司作为事发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因高压输电线路致人损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在明知无专业防护措施下操作高压电有导致其触电死亡的危险,其仍在未通知奉节县电力公司的情况下,爬上距地面3米高的横担上操作,应认定受害人袁善平在本案中具有过失,故应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奉节县人民法院一审酌定奉节县电力公司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袁善平自行承担60%的责任。奉节县电力公司赔偿袁善平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09865元。

  奉节县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二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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