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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房产被暗中抵押 法院判不得拍卖

时间: 2017-08-29 10:54:5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熊斌 记者 吴采平)湖北武汉一开发商将三套房产分别赠送给湖北籍两名奥运冠军及一名教练,事后却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抵押获取资金。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赠送协议有效,典当公司对涉案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不能拍卖。

  奥运冠军获赠房产

  2004年,武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奥运会开幕前做出承诺:为获得冠军的湖北籍运动员每人赠送商品住宅一套。

  奥运会结束后,奥运冠军王丽(根据当事人要求均使用化名)、赵红(化名)及教练涂飞(化名)载誉归来。为兑现承诺,2004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与王丽、赵红及赵红的教练涂飞签订《商品房赠送协议》,约定将该公司开发的武昌区某小区建筑面积为138.3平方米的3套房屋(当时估价每套50万元左右)分别赠与给王丽、赵红、涂飞。

  同年11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就3套商品房的赠送承诺书,在湖北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承诺赠送的商品房建成后,将为受赠人办理好房屋产权等证书。同时双方也约定,截至2005年底,受赠人同意作为该公司所开发某楼盘的形象代言人,其肖像允许赠送方在该楼盘的广告宣传中免费使用。

  2010年7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丽、赵红、涂飞使用,但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遭暗中易主

  2008年4月、2012年5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赠与王丽、赵红、涂飞的3套房产,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开发商自己名下,同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后,两次将上述房屋向银行抵押借款。

  2013年3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包括王丽、赵红、涂飞在内的9套房屋,又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这次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武汉某典当公司,并从典当公司获得当金650万元。

  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典当公司支付了62.4万元的相关费用,因未能继续按约履行合同,被典当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典当公司偿还当金650万元、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42.9万元以及支付典当期限内的罚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同时判决,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以其抵押的9套房屋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原告该典当公司优先受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自动履行,该典当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奥运冠军王丽、赵红及教练涂飞得知消息后,均向法院申请再审,后案件被终止执行。

  房产被恶意抵押不得拍卖

  一审法院再审查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公证承诺赠送给王丽、赵红、涂飞各一套房屋,且在交付之后,又将涉案每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单独办理,登记在自己名下。多次设定抵押,向他人借款。显然,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严重的恶意。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从维护商品房交易行为的稳定、普通群众的交易习惯和居住使用房屋的安定等方面考虑,再审申请人受赠房屋无过错,依据司法解释,应优于该建筑物上的抵押物权;典当公司的抵押物权是基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恶意行为的衍生而成,故再审申请人对诉争房屋的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典当公司的抵押权,典当公司对涉案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典当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分别与奥运冠军王丽、赵红及教练涂飞签订赠送协议,并经公证出具商品房赠送承诺书,承诺向王丽等赠送诉争房屋,后由房地产公司向王丽等3人交付了诉争房屋。原审认定房地产公司赠送王丽等人诉争房屋,办理了公证手续,依法具有不可撤销性,认为房地产公司利用受赠人的奥运冠军声誉赚取企业利益,恶意抵押诉争房屋,典当公司未全面核实抵押房屋,查实抵押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没有履行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判决典当公司不能对王丽、赵红、涂飞的受赠房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典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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