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为传销提供场所最高可罚50万
中国消费者报长春讯(李晓翠 记者 李洪涛)6月28日,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开展宾馆等重点场所防控传销、违法会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发现涉嫌传销活动不及时上报,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长春市工商局直销监督管理分局局长都林介绍,会销,就是会议营销,通过寻找特定顾客,通过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式销售产品的销售方式。近年来,一些违法会销坑人的报道屡现报端,这些违法会销专门针对老年人,高价销售保健品,而这些保健品吃后根本没有效果,甚至延误老人病情,危及生命。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参与传销,有人倾家荡产,有人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为有效遏制传销、违法会销在长春市的蔓延势头,长春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宾馆等重点场所防控传销、违法会销工作。将宾馆、酒店、礼堂、度假村、剧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以及举报投诉相对集中、传销人员长期聚集的重点部位列为重点防控区域。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与企业签订《重点场所防控传销、会销责任书》,建立联系制度,开展抵制传销、违法会销普法宣传教育,实时监管。各重点场所要对会议主办企业、培训内容、参加人数等进行登记,认真核实会议培训内容,主动发现会议培训过程中存在的涉嫌传销、违法传销行为,及时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重点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发现涉嫌传销活动不及时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