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中国 · 消费要闻

3·15晚会曝光企业犯了哪几宗“罪”

时间: 2017-04-10 18:25:27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3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部分中消协专家委员会专家、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现状,对3·15晚会曝光典型案件发表点评意见。

  互动百科卖“词条”

  个人或单位花4800元,就可以开通一个名为“百科词条认领”的服务,不需要其他资质材料。按照这种做法,个人或单位在线付款后,就可以通过编写词条,为自己的产品进行品牌展示或文字链接,甚至可以在词条中虚构一个假医生的身份。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教授

  说白了,互动百科这种有偿卖词条的营销方式,就是在帮人发布广告。既然是发布广告,广告主要依法向工商机关申领发布广告的许可证,接受广告管理机关的审核;既然是发布广告,就要依照《广告法》采取必要措施,杜绝虚假广告,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互动百科在收费后,任由个人和组织自己编写所谓的词条并借此向社会进行品牌展示,既不关心词条的真伪,也不提供词条编者的个人或单位信息,使得词条内容真假难辨。换言之,这其实是以知识共享的名义,容忍乃至纵容个人或单位随意发布信息。

  消费信息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重要的,尤其是在新的互联网环境下,大量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获得消费信息,并据此决定是否消费以及如何消费。互动百科提供或纵容他人发布虚假信息,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形成了相互配合,虚假广告获得了看似真实广告的身份,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显然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无论是依照法律法规抑或是普遍的社会认知,企业赚的钱总应该是干净的。知识共享的名义引起了消费者的好感,增加消费者的亲近感,但借由知识共享的名义发布或纵容他人发布虚假广告并从中牟利,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看似中立的互联网也蜕变为欺骗消费者的工具。若不加以管制,在技术中立名义下掩盖的非法广告和非法牟利,最终也会毁掉互联网行业的前途。


  点评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韬

  互动百科这类信息收集平台,是消费者获取特定商品和商业服务信息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平台上关于特定商品和商业服务的词条往往是由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编辑上传。为了实现商业宣传、扩大销路的目的,在平台把关不严的情况下,百科词条很容易成为经营者实施虚假宣传的手段。查阅了此类信息的消费者,有可能受到相关虚假信息的误导,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进而使自己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受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另外,如果百科网站有偿为经营者建立旨在进行商业宣传的词条,那么,百科词条还可能被认定为一种互联网广告。而《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编辑并成功上传了含有虚假信息的商品或服务的词条,构成了虚假宣传,除了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因虚假宣传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还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尽管词条是由网络用户自行编辑和上传,但是,对于构成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词条,百科词条网站的经营者也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包括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有偿词条被认定为广告,那么,百科词条网站的经营者就成为了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如果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在特定条件下,须承担先行赔付甚至连带责任。

  OK镜借体检潜入校园

  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为了销售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谎称自己是郑州市中小学生近视防治中心工作人员,到学校为学生体检测视力,骗取家长信任,而最终是为了销售角膜塑形镜。


  点评人: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中消协律师团律师王惠娟

  今年3·15晚会曝光的角膜塑形镜事件,影响面广、问题多,性质恶劣。首先,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体检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作为一家民营医院,没有中小学生体检资质,即使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借用该医院名义,也不能为中小学生体检。该事件涉及当地几十所学校,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是怎么进入这么多所学校为学生“体检”的?而且是体检多年?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有没有对体检机构进行审查?

  其次,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自称是中小学卫生保健站的指定合作伙伴,是否确有其事?

  第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借。黄河科技学院附属医院如以合作的名义,允许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借用其名义进行“体检”,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依法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编造“近视防治中心”的名义,虚构经营者身份;Euclid Systems Corporation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的角膜塑形镜只有一种规格型号“夜戴型”,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出于“销售策略”宣称4种类型分4种价格,编造虚假的产品信息,同时也构成了价格欺诈。

  第五,《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验配角膜塑形镜管理的通知》规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能验配角膜塑形镜。郑州市科视视光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非医疗机构,多年从事角膜塑形镜的验配,违反了该通知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嫌非法经营,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兽药非法添加违规药物

  3·15晚会曝光了多家生产企业在饲料产品中违规添加药物事例,情形触目惊心。添加的喹乙醇,长期使用会蓄积在动物体内,诱变细胞染色体畸形,此外还会造成耐药性,给人类身体健康带来潜在危害。


  点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安潮

  不良生产者和动物饲养人的违规做法已经让人民群众非常痛恨。给动物饲料中添加违规添加物,并不是这两年才有。2011年3月15日曝光的“瘦肉精”事件开始至今,此类的事件仍一再发生,值得我们深思。出现这些事件,一方面说明了一些人在利益驱动下,没有最低的道德底线,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目前的监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监管难的问题没有解决;还有就是警示社会,目前打击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行力度还欠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不能仅靠3·15曝光,而应当常抓不懈,不仅要通过法制宣传震慑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对违法行为出重拳打击,使之不能蔓延。

  我国法律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在立法上已做到有法可依:

  在行政法方面,《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在民事法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动物时违规添加药物,是属于侵权行为,其可能造成对他人人身侵害的结果。《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刑法方面,《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此次3·15晚会曝光的在动物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的行为人,触犯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因此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此次3·15曝光的问题给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管理部门都提出了警示,消费者需要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意思,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对法律产生敬畏,对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则应当加强责任意思,尽心履职。

  核污染产地食品通过海淘进入中国市场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近日调查发现,部分网络经营者打着“全球购”“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的旗号,恶意规避入关时商品的检验检疫,销售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同时,央视3·15晚会等媒体曝光了部分实体商家也涉嫌销售上述禁售食品,或者实施“不当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


  点评人: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

  2011年,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重影响,国家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依法出台了相关法律措施,严禁进口事故周围区域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对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目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有关“原产地”法律体系,这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刑法》等法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十余部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同时还包括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还特别包括《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而《消法》也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等核心权益。

  此次被调查的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若实际销售了禁售食品,不论是以何种旗号或伪装,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乃至严厉的刑事责任。

  “不当标注”指违法或不正当的标注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实践中包括仅仅标注经营者的注册地址,而不标注产品的原产地等的“模糊式标注”、片面突出所谓监制单位或商标注册人的“误导式标注”,直至各类“欺诈式标注”。在关乎消费者核心安全利益的食品领域,应当始终坚持真实、合法、有效、全面和及时的标注原则,不应容忍各类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有关“十三五”期间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规划等。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市场监管的核心位置,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同时要求依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即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在继续发挥监管机关作用的同时,我们消费者也需要增强维权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法权益。消费者协会也可积极依法探索自主或配合相关行政监管或刑事调查,扩大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增加诉讼类型,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加大公益诉讼力度。

  NIKE球鞋虚假宣传

  2016年4月,NIKE宣布将限量发售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夺冠时所穿的一双NIKE篮球鞋复刻版。消费者郎先生看到宣传后,通过网上订购幸运中签后到实体店购买到声称装有zoom?air气垫NIKE鞋。郎先生穿上购买的NIKE鞋打球,感觉鞋子很硬,怀疑气垫的存在,他在鞋的后跟位置切开了一个小口,发现鞋内居然没有气垫。NIKE中国总部承认这款鞋确实没有气垫。


  点评人: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首先,耐克官网发布虚假信息,误导了消费者。郎先生之所以没有购买其他型号款式的鞋而是选择购买这款鞋,正是因为官网宣传这款NIKE鞋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且是限量版。官网的虚假宣传误导了郎先生的购买。

  其次,耐克官网发布NIKE鞋拥有专利的zoom air气垫虚假信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再次,耐克官网发布虚假信息,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耐克应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耐克官网宣传的商品质量、功能与实际不符,且误了郎先生购买。耐克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日前,耐克官方发布了向消费者的致歉信,称该公司遗憾地发现关于消费者给予反馈的300余双耐克Hyperdunk 2008FTB鞋类产品气垫描述不正确的问题,耐克错用了后脚掌内置ZOOM AIR的宣传资料造成失误。耐克公司将在收回货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4500元。退货服务将从4月3日起的90天内进行。

  月嫂家政上岗证作假

  3·15晚会揭示了月嫂上岗证颁发与监管“乱象丛生”,披露了不用参加培训就能获得月嫂上岗的“山寨月嫂”,各类“山寨协会”、培训机构滥发培训证,给钱就能拿到。


  点评人: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家政服务员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而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问题则是出现在具体实施层面。

  一方面,家政服务机构对月嫂从业资格认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一现象说明了当前针对家政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较多不符合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存在。事实上,家政服务机构由于建立门槛较低、投入资金、开设难度不大等因素,导致了其在数量上“遍地开花”、质量上参差不齐的现状。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面对着较小的违法成本,在对从业人员培训以及资格认证上弄虚作假,甚至以此牟利,使得落实行业人员服务标准沦为“纸面规定”。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该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新型执法形式,严格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资质,营造诚信守法的家政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山寨月嫂”的出现凸显家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与资格认证规范化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家政服务行业存在着一种行业“魔咒”,即家政服务行业“乱象”与其从业人员缺乏相应技能,导致雇主难以获得预期的家政服务,周而复始,雇主不再花高价雇佣家政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则缩减对其员工培训的开支,最终导致整个家政行业整体低端化与行业信誉的不断透支。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完善持证上岗制度、统一从业人员服务标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支持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应成立合法、规范的行业协会对家政服务机构的运营进行自律,积极出台相关家政服务行业准则,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等工作,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制度层面的规制。

  健康讲座专骗老人

  3·15晚会曝光多家保健品公司,挖空心思,通过各类健康讲座、培训会,将只具有保健功效的保健食品宣传成治疗老年病、慢性病的特效药,欺骗老人高价购买。


  点评人:北京市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警兵

  老年人健康产品是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高额利益,不惜牺牲老年人的健康,精心设计各种健康讲座的骗局,借机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不但给上当受骗的老年人带来财产损失,更为重要的是给老年人的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健康讲座骗局一般涉及侵犯老年人消费者以下权利:

  首先,这种不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法经营者向老年人推销无资质保健品,往往对保健品的功效进行肆意虚假宣传,但实际上有些保健品以假当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根本不具备所宣称的任何功效。《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亦有权获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

  其次,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有甚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老年人消费者不惜花费大量积蓄来购买保健品,就是为了能够安享健康快乐的晚年。但是不法经营者所推销的无资质保健品基本都是廉价货,与消费者支付的对价相去甚远,案例中一盒蜂胶胶囊进货价只有65元,对外售价高达3980元。而且这些无资质保健品也很难起到保健效果,老年人花的就是冤枉钱。更有的保健品不但不具备保健效果,大量使用还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有鉴于此,提醒老年人消费者:

  身体不适或者寻求保健时,应当到正规医院向医生寻求帮助。

  参加健康讲座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不能轻信经营者推销保健品所具备的功效。如果确实需要购买时,则应当询问清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以及保健品生产审批资质。

  一旦发现所谓的“健康讲座”骗局,及时报警,以挽回财产损失,同时避免更多的老年人继续上当受骗。

热门新闻
推荐新闻
推荐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