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更有威慑力
放任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而此案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则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起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据《中国消费者报》3月17日报道)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仅在环保和消费领域推行。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一些地方的消费者组织,作为法定的机关和组织,已多次针对 “实名制车票丢失仍需补票”“手机预装软件卸载难”“供水公司霸王条款”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在某些方面的合法权益。不过,这些消费公益诉讼均为“制止性公益诉讼”,意在制止某些侵权行为,不具较重的惩罚意义。
此次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起诉20名犯罪嫌疑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则是赔偿性公益诉讼。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放任病猪、死猪入场屠宰,对猪肉喷洒或浸泡有毒有害液体后进行销售,不知伤害了多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这类性质恶劣、危害深远、严重侵权的行为,应当祭起“赔偿性公益诉讼”这一有力的司法武器。
广东省消委会的这次公益诉讼,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比制止性公益诉讼更有震慑力。
长期以来,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过程中,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威力,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现实。目前,地沟油、瘦肉精、僵尸肉等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再多的查处曝光案例,也不足以撼动后来者疯狂追逐经济利益的贪婪之心。过低的处罚甚至还可能造成个别执法部门 “放水养鱼”,与违法者结成利益同盟,执法仅为收取一点罚款。这就需要多多提起“消费公益赔偿之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期待这起高达千万元的 “消费公益赔偿之诉”,成为其他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