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擅设“黑名单”也应受惩
携程旅游网一则云南游的项目中明确规定记者、导游及河南焦作、驻马店、湖南醴陵、广东揭阳等地人禁止参团。记者致电询问,客服坦言:“有些记者不是来旅游的,都是来找事的。”携程回应称,已启动整改措施:对违规产品立即下线整改;对被曝光的商家进行相应的处罚。(据1月19日《现代快报》报道)
旅游经营者禁止记者及河南、湖南等地的消费者参团,真可谓是把自己当作了可以设立“黑名单”的监管者和执法部门。显而易见,作为经营者,其擅自设立“黑名单”,拒绝相应职业和地域的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涉嫌职业歧视和地域歧视,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有关部门应当严惩此类违法行为。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提供这种服务是经营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和商品的权利,而经营者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其无权拒绝消费者。
无论何种职业,无论哪个地域的群体,只要支付对价,其就享有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就应当为其提供商品和服务。将特定职业、个别地域的消费者拒之门外的选择性服务,其违法性非常明显。特别是,如果要对作为公民的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也只能由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作为消费者,其能不能参团云南游的项目,不该由旅游经营者说了算,而应由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说了算。譬如,有些消费者是老赖,被限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被限制旅游,经营者自然不该对其提供服务。除此之外,就该让消费者说了算,让消费者有想去哪儿就去哪儿的任性。
从更深层面讲,拒绝这些消费者,可能源于旅游行业的一些潜规则,即旅游购物、诱导消费。记者的职业就是舆论监督,要是允许记者参团旅游,很可能不仅从记者身上捞不到任何“油水”,反而会由于记者的监督曝光,让经营者从其他游客身上“薅羊毛”的如意算盘落空。而一些地域的游客,很可能过于“抠门”,导致经营者旅游购物的生意赔本。利益驱动之下,自然会让这些群体备受“歧视”,不受待见。
遗憾的是,对这些明显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和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而且,被歧视和拒绝的消费者只是潜在的消费者,并未成为已经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合同的消费者,很难证明消费者权利受到了侵害,自然难以有效维护权利。对此,作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理当出面应对,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督促监管部门查处违规行为。
长远来看,还应完善法律法规,不仅以高额罚款等措施严惩擅自设立“黑名单”的经营者,更应将其记入征信系统,让其承担沉重代价。还有必要挖掘其背后的旅游购物顽疾,斩断为旅游者“挖坑”的黑色链条。